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最重要的包含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2)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1)外购时即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加以确认。
(2)外购时先作为固定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购入房地产,自用一段时间以后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外购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起,才能从固定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自行建造完成即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活动完成(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自行建造完成先作为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或存货:企业自行建造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一段时间才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或存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开始,从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另外的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1)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日常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别的业务成本等)。
(2)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 采用公允市价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2 个条件: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行情报价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市价作出合理的估计。
2. 采用公允市价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遵循以下会计处理规定:
(2)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市价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市价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